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各旗县区财政局、稀土高新区食药工商局、稀土高新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市市场监管(知 识产权)和财政部门制定了《包头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反映。
包头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发展,根据《包头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 (包党办发〔2021〕41 号)和《包头市知识产权奖励激励办法》(包 府发〔2021〕60 号)要求,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专项资金,分为资助资金和发展资金。专项资金列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申报评审、资金拨付、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科学分配、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是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建设知识产权强市,实现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发展,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全面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包括: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制订明细分配方案;发布申报指南,审核专项资金项目;对项目实施、专项资金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跟踪监管,开展专项资金中期检查、项目验收、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专项资金信息 公开工作;专项资金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将在财政惠企政策兑现平台上对项目申报等事项进行审核,并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平台的信息公开情况等。
第八条 旗县区财政局负责将市级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纳入区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转下达工作;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稀土高新区食药工商局、稀土高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项目受理、推荐和审核、信息公开等;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开展专项资金项目中期检查、项目验收、专项审计、绩效评价 等工作;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用款单位和个人,负责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包括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资助资金
第十一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上一年度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年费满十年的发明专利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上一年度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包头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
(二)具有包头市户籍或者持有居住地址在包头市的“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的个人;
(三)在我市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学生。
专利为多方共有的,由共有专利的指定代表人提出申请,且申请人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
无特别声明的,申请人相关信息以发明专利证书所载信息为准。
第十三条 专利资助的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对已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5000元的资金支持。
(二)维持专利权满10年以上的有效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
(三)对已授权的国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0000元的资金支持。
资助额不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的50%。凡符合本条规定的在校学生,在其规定的资助标准基础上每项增加1000元。
第十四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助标准如下:
对新获得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每件给予1000元的资助。
第四章 发展资金
第十五条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运用、保护、 管理和服务等项目,采取前补助和后补助方式。前补助是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合同方式,约定工作内容、绩效目标、完成时限、资金投入、验收方式等,在项目执行前先行投入财政资金,待合同到期后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的财政资助方式。(此《办法》同时规范随着形势发展列入前补助方式的项目)
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绩效,由市或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后, 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第十六条 发展资金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包头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
(二)具有完成发展资金项目的工作基础和实施条件,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发展资金项目对申请人条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且还清贷款本息的创新主体给予贴息补贴资助,为后补助项目。标准如下:
(一)一个申请人在一年内申请的贴息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含)。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如果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不予补贴。
(二)申请人通过知识产权质押取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进行补贴。
(三)对申请人发生的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超过500 万元的银行贷款按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80%进行补贴;超过 500 万元但不超过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50%进行补贴;超过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实际发生担保、 评估费用的30%进行补贴。
第十八条 对获得知识产权荣誉的创新主体进行奖励资助,为后补助项目。标准如下:
(一)获得中国专利奖的,给予一次性资助,金奖每项资助不超过30万元、银奖不超过20万元、优秀奖不超过10万元;
(二)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0 万元。
(三)新获得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以及地理标志产品,每件资助50万元。
(四)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0万元。
(五)包头市专利奖分为金奖和优秀奖两档,对获得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第十九条 对开展知识产权运营的创新主体进行资助,为后补助项目。标准如下:
(一)企业登记注册和纳税所在地均在我市的企事业单位购买专利并在本地转化取得成效的,经评估,按专利及技术交易费的50%给予购买方不高于200 万元的资金支持。专利技术入股的按核定作价金额的50%给予专利技术承接企业不高于200万元资金支持。
已从本市科技部门获得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奖励。
(二)在我市申请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经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合格后,给予20万元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 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资助,为后补助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一)企业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按照不超过50%的知识产权保险投保费用对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对同一单位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 万元。
(二)专利维权援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维权胜诉的本市当事人,根据生效的行政裁决或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按核定后的公证费、证据保全费、无效宣告受理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实际总支出额,给予不超过50%的维权资助,其中律师费每个项目不超过2 万元,单项援助最高5万元,同一当事人每年国内维权案件资助最高20 万元、国外维权案件资助最高50万元。
(三)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快速维权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四)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五)对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举报线索属实并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的,以违法当事人的罚没金额为标准,分档次奖励,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各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进行奖励资助,为后补助项目。标准如下:
(一)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二)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三)被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在同一年度中,对同一企业同一类别就高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创新主体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为后补助项目。标准如下:
(一)知识产权贯标资助。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国家标准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高校和科研 机构,每家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仅限初次认证审核费用,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二)专利导航资助。开展产业或企业专利导航,每年立项不超过2项,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的50%进行资助,产业类每项资助不超过30万元,企业类每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
(三)本市纳入在国外互认互保的地理标志,每件资助5万元。
(四)制定或者修订本市地理标志地方标准等技术标准的,每个标准资助不超过2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知识产权教育进行资助,为后补助项目。标准如下:
对获得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称号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二十四条 对知识产权服务进行奖励资助,为后补助项目。 标准如下:
(一)对引进和新开办的有资质的知识产权(专利)代理、评估、技术交易等服务机构,经评估给予10万元开办资金支持;
(二)经认定成为国家示范机构的,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对知识产权运营达到指定金额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照不超过促成交易金额的1%进行资助,对同一单位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四)年度内我市知识产权(专利)服务机构,每辅导一家企业、高校或科研单位通过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定的,给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1 万元资助;每辅导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获得中国地理标志的,给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1万元资助;每辅导一家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5万元资助。
第二十五条 发展资金项目申报限制:
(一)同一项目已获得或正在申报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 不得申报发展资金;
(二)同一申请人当年申报发展资金的前补助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两项;
(三)曾获得发展资金立项支持的一次性资助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本着标准就高、不重复奖励(包括国家、自治区及市级) 的原则,对一次性奖励未达到最高标准的项目补齐差额。
发展资金项目对申报限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专项资金执行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应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和国家、自治区知识产权部门的工作部署,结合包头市知识产权工作发展需求,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纳入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
第二十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应在当年的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的项目受理、专家评审、中期检查、项目验收、 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经费。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项目审核业务的需要,安排工作经费。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每年集中申报。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项目申报指南、项目评审标准,定期发布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应明确资金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等。
(二)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按照辖区管理原则, 核实、推荐申报项目。
(三)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形式审核。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 补正;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将项目形式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 个工作日;对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 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五)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立项,并对评审、采购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市场监管局(知识 产权局)确定立项结果,按照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向用款单位拨付资金。
第二十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审查立项的方式有专家评审、集体研究、政府采购等。
专家评审是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随机抽取原则确定知识产权、技术、管理、财务等行业专家,组成5人及以上单数的专家组,采取集中或网络评审方式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集体研究是指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对后补助项目,以 及单项资金额度不高于10 万元或非竞争性分配的前补助项目,可以采取集体研究的方式立项。集体研究过程包括局长办公会议或 局党组会议审定。
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项目审查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 权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管理办法要求的;
(二)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名单的;
(三)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失信惩戒名单的;
(四)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对已确定立项的前补助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后补助项目无需签订项目合同。
第三十二条 资助资金和发展资金后补助项目经费采取一次性拨付方式。365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做什么的_365bet_365bet体育赌场
发展资金前补助项目的经费可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的方式。采取分期拨付的,拨付方式和拨付金额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发展资金前补助项目的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确保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会议费、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合理支出费用。
资助资金和发展资金后补助项目的经费,用款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财政政策规定统筹使用。
第三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前补助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协助中期检查的开展。中期检查以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中期报告的形式为主,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现场检查。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应向项目承担单位及时通报中期检查结论。通过中期检查的,继续执行项目合同;不通过中期检查的,应予以限期整改,尚未下达的项目经费应暂缓拨付;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可以终止项目合同。
第三十五条 前补助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由市市场监管局 (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验收。验收以项目合同为基本依据,采取材料审查、现场检查和专家评审方式进行。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应向项目承担单位及时通报项目验收结果。不通过首次验收的,应予以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 年。项目承担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当申请二次验收,并承担验收费用。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的,项目承担单位可酌情延期验收,无需承担验收费用。
第三十六条 对于终止合同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上缴尚未使用和未按规定使用的财政经费。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金和项目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按照审核权限向市或旗县区市场监管局(知识 产权局)提出书面异议。异议申请应当明确异议的内容、理由,并提交证明材料。申请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对同一项目、同一结果只能提出1次申请。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 还应当同时告知被申请人。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异议处理决定与公示结果不一致的项目,应当另行按程序公示。
第六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和财务管理的跟踪监控,定期编制资金动态监控分析。对执行进度慢、绩效目标偏离的项目,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应以书面形式及时责令相关单位采取有效 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暂缓或停止执行。
第三十九条 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后,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应组织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用款单位和个人,按照《包头市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关于项目支出评价管理要求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条 市和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
第四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请人、用款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专项资金,3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在门户网站及财政惠企政策兑现平台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投诉处理等相关信息。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用款单位应通过本级政府或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年 。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3 月2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