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公开信息内容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本级以及稀土高新区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
(一)市本级(59个)
365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做什么的_365bet_365bet体育赌场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头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包头市教育局、包头市科学技术局、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包头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包头市民政局、包头市司法局、包头市财政局、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自然资源局、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包头市365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做什么的_365bet_365bet体育赌场局、包头市水务局、包头市农牧局、包头市商务局、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包头市应急管理局、包头市审计局、包头市医疗保障局、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知识产权局)、包头市体育局、包头市统计局、包头市林业和草原局、包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包头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包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包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包头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包头市公安局、包头市边境管理支队、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包头市公安局交通治安管理局)、包头市公安局直属侦查一分局、包头市公安局直属侦查二分局、包头市公安局直属侦查三分局、包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包头市公安局乌素图治安分局、包头市公安局包神铁路分局、包头市公务员局、包头市国家保密局、包头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包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包头市档案局、包头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包头市宗教事务局、包头市侨务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包头市邮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包头市中心支局)、包头市国家安全局、包头市消防救援支队、包头海关。
(二)稀土高新区(4个)
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包头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国家税务总局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二、由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职能执法机构
(一)市本级(6个)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包头监管分局、黄河水利委员会宁蒙水文水资源局、国家统计局包头调查队、包头市气象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烟草专卖局、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包头分局。
(二)稀土高新区(3个)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水泉镇人民政府、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稀土路街道办事处。
三、有关事项
(一)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三)在党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涉及部门应当及时报市司法局重新审核。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关于行政执法主体的公示内容同时废止。
2023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人民政府主办 包头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承办 | |
蒙公网安备 15020702000161号 |